关于申请创新学分的通知
2008年03月14日 18:27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系:
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艺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已制订了《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82号),对有创新精神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认定学分并给予奖励。为保证学生申请创新学分认定审核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校各年级每位本、专科学生,凡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艺创作及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二、申请创新学分流程
1.拟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从教务处主页“文件下载”专区“教务科”下载,并附有关文字材料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见学生手册(2007)或教务处主页“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实践活动及获奖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应获学分数予以确认。
3.学生本人持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教研科,由教研科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4.教务处最后对学生申请创新学分予以确认。
三、申请时间
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到本学期第五周止。按照相关规定,此后凡申请创新学分的,须于每学期第二周前提出申请,逾期则不予认定。
四、其他相关事宜
1.经审核确认后,教务处将在全校范围内对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的情况予以集中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即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凡创新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发文)。
2.各系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正式通知及时将学生所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名称为“创新学分”。
3.创新学分可抵减相对应的全校性公选课程的学分和部分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系务必将此通知转发到各行政班级,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学 创新 学分 申请 通知
抄 送:张诚一副校长、学生处、团委、
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