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年04月08日 18:27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务 处
海师教务[2009]17号
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
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了检查教学运行情况,了解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推广、表扬教师在教学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改进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从第六周到十五周本学期进行期中教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中教学检查要求
(一)期中教学检查期间,要求各学院依据《海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海南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规范》等规定,结合海师教务[2009]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学院领导要下到课堂听课、调研,听取师生的要求、了解存在的问题。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开展教研活动,安排教学示范课, 继续深入开展听课评课(包括实验课)活动。
(二)每一位任课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情况,如实填写《期中教学检查登记表》(教务处统一印制),院领导、系主任要认真核查。
(三)学院要要求各系或教研室在第十周前就期中教学检查有关情况专门组织一次教研活动,内容包括交流经验,检查学生考勤表、教师备课、教学进度、作业布置和批改记录等情况,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各学院要召开学生座谈会,或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各学院教学院长要对本学期教研活动情况(包括计划、次数、内容、记录、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形成各学院期中检查教研活动情况小结。
(六)第13周周五前各学院报送以上检查的书面材料,包括:1、期中教学检查小结(含教研活动期中检查情况);2、《期中教学检查情况汇总表》;3、学生座谈会情况记录。教务处将对各学院的期中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召开教学院长会议通报检查情况。
二、课程考试要求
(一)本学期所开设的考查课程和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期中考试,上课周数在16周及以上的必修考试课程,期中考试由各学院自主安排,学校不统一要求。但期中考试时间必须安排在第9—11周内进行,需要进行统一期中考试的开课学院请与教务科联系,并报一份考试安排备案。
(二)本学期开设的公选课成绩要求根据学生考勤、随堂测验,书面考核结果综合评定,随堂测验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小于70%。成绩评定依据(如试卷、论文、平时考核登记等)应上交学院保存备查。开课时间在1-8周的公选课必须在第8周内结束考试。
(三)除公选课外,其他非学期末结束的考查课程,各学院可按教学进度向教务处申请提前考试。
(四)学校倡导各学院和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教学实际积极开展考试改革,拟在本学期实施考试改革的课程,需提前提交具体可行的考试方案。具体程序是由任课教师向所在系或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同意。期末考核的方式一般为闭卷、开卷、论文、实验操作、术科项目测试等。
(五)学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原则上按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考勤、期中测验)占20%、期末考核占80%的比例计算课程的总评分数。需调整课程成绩构成的,由任课教师向所在系或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