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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关于做好2009年我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9年09月23日  19:13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我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口在我校并可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范围

海口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海口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小学、中学、中专、技校、大学学生)以及少年儿童都可依照《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海口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一)未成年人(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70元,一般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5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补助。

(二)低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只需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不缴费。不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2009年缴费参保时间为9月至12月,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从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医保待遇

(一)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在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医疗费用按20%报销,1年累计可报销100元。

(二)参保人在海口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可累计报销住院费用6万元,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最高可报销上年度海口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报销80%;在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65%;在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55%。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8%。未成年人(含在校大中专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可一次性补偿3万元。

(三)孕产妇参保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为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50元,三级医院3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其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支付比例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的医疗费用,按其中母亲的待遇支付。

四、我校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具体办法

(一)居民医保征缴人员将于2009927日(周日)在办公楼501室设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二)如果教职工家属子女已参加居民医保,可直接携带医疗手册、居民医保卡以及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到501室缴费。

(三)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请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和户口本(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501室办理参保手续。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积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以方便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子女依照规定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未能按时在我校办理参保手续,请自行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我校归属大园社区管辖,居住在校园附件的教职工可到大园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联系电话:68020833)。

居民医保鼓励学生和儿童在校(园)参保。居民医保基金对集中在校参保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划拨到校医务室,保障在校参保学生和儿童得到更多的医疗服务。因此,建议有子女在学校读书的教职工直接到子女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我校在校大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200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