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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2年09月11日  19:15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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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1、档案查阅费。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2、信息检索查询费。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提出,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补办证卡费。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5、校内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池、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校内场所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高校实验室对外使用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营利的原则制定,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6、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小时。学生课余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向直接使用除图书馆、阅览室之外的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计算机操作、互联网服务费,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8、热水使用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学校应当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并按自愿原则提供热水使用,可收取热水使用费。热水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由校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出申请,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9、其它:提供外语翻译、复印、复录、洗衣等劳务性服务以及公共澡堂,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后予以收取。

(二)代收费

1、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

2、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高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

4、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费。高校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费用。

5、特殊学校专业服装工本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

6、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7、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8、其它。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一)高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要按程序申报,并按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代表参加的校内听证会进行确定;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二)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课本费时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五)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四、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