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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致我校考生的一封信

2016年03月10日  18: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致我校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你好!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将于3月12日即星期六开始。在紧张的复习备战考试之余,请静下心来抽空阅读这封信,关注此次考试的要求。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省共设考区九个,我校设立两个考点: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考点、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考点。

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文化课、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具体科目如下表:

 

时  间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101综合素质(幼儿园)

102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     学

201综合素质(小学)

202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301综合素质

(纸笔考)

302教育知识与能力

(纸笔考)

303-315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纸笔考)

高级中学

403-418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纸笔考)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各位考生如果都已经打印了自己的准考生,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内容,特别仔细看清楚自己所考科目的时间及考场地点,避免考试时找不到考场。龙昆南校区考场安排在田家炳书院,有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职文化课等科目。桂林洋校区考场设在文学楼和公共楼,有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职文化课等科目。

    考试所需准备的考试用具准考证上都有说明。望各位考生认真准备,不可遗漏,考场不为考生准备所需考试用具。

    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必须清楚以下事项:

考场规则

    (一)考生开考前30分钟,经“安检”后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进场。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四)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六)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的问题应立即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

    (九)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一)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待监考员收卷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后果自负。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等考试规定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各位考生,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获取教师执业资格的必经途径,考试既是考能力也是考诚信。望考生诚信考试,公平竞争。切勿违法违纪。一次作弊被抓五年内不得参加报考,严重者可能终身无法申请教师资格。集体作弊被抓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的成绩。

 

 

特别提示: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惩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务处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