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及2016年立项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2017年03月06日 18: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拟开展2017年项目申报工作,同时拟对2016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进行结项验收,请各学院做好广泛的宣传和动员,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对于要结项验收的项目,请及时通知项目主持人和指导教师做好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项目申报
(一)项目类别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团队成员不能超过4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分工,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大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创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或开发一些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申报条件及项目要求
1、申报对象
(1)创新项目申请者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者为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本科生、研究生。
(2)项目申请者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良好,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3)已参与在研项目或尚未完成结题的学生,不能参与本次项目的申报。
2、指导教师
(1)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相关专业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具备讲师/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
(2)指导教师所在学科或者研究领域须与指导项目所在研究范畴相同或者相近。
(3)已承担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尚未结题的老师,本次不得参与指导。另外有教学事故和外出进修计划的教师不能指导2017年项目。
(4)指导教师须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3、项目要求
(1)鼓励大学生从生活中发现问题、提出课题、开展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发明创造、研发和创业活动。
(2)项目研究方案要先进、合理、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完成周期
创新训练项目资助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结题和资助。
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当年度完成资助。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完成结题和资助后,仍可以以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创业。
(四)项目申报与评审
1、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题、文献调研,提出设计研究和实验过程,填写申报书。申报中应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设计的原则,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2、项目负责人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已经被资助过的项目,不予重复立项资助。
3、校级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是在当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择优遴选报送到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主持项目不参加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申报),由省教育厅负责评审而确立的。
(五)工作流程安排
1、自主申请。发布通知后,项目团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详见附表1、2,可在教务处下载专区下载,A4纸打印,一式三份),于3月29日之前送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2、学院初审。3月31日-4月7日,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创新性、方案及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进行初审,采取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方式(申报答辩打分表可参见附件3)。学院组织初审评委为校内专家和校外导师,人数3人以上。校内专家为相关学科副教授职称以上(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校外导师为具有创新创业指导经验导师或行业内杰出人士。项目初审于2017年4月7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提前报教务处实践与实验管理科备案,学校将安排人员抽查)。评审结果确定推荐项目后院内公示,并按评审成绩高低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排序推荐表》(附件4)。
3、学校复审。4月14日—23日,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终审,按评审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遴选出国家级、省级项目名单,并确定最终的校级及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名单。
4、公示发文。公示一周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通知。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
(六)学院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时间:截至2017年4月11日前。
2、地点:(1)创新训练项目材料报送至龙昆南校区办公楼一楼106实践与实验管理科,电子版发送sj@hainnu.edu.cn。联系人:王老师,电话:65888772。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材料报送至龙昆南校区第一办公楼东侧平01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电子版发送至jy@hainnu.edu.cn。联系人:戚老师,电话:65889490。
3、提交材料:
(1)经公示推荐立项的校级项目《项目申请书》(纸质版)三份。
(2)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排序推荐表(含电子版)加盖公章一份。
以上纸质材料,请各学院汇总后用资料袋封装,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2016年及以前立项项目结题验收
(一)结项项目的范围及依据
本次结项项目的范围为2016年立项及2014年、2015年缓结项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6、附件7);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将依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成果进行。
(二)提交材料:
1、项目结题验收表:在本文附件5中,填好后,按A4纸规格打印,一式三份。
2、项目总结报告:需要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至教务处实践与实验管理科信箱sj@hainnu.edu.cn,文件名为“学院名称-负责人姓名-结题验收”)。
3、项目成果:项目立项书中列出的研究成果,如论文、设计、产品实物、软件、专利等成果及其支撑材料。
4、经费使用明细表。
5、各阶段的原始记录材料:如实验日志、实验报告等。
6、项目成员变更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有更换)。
(三)装订要求:
1、所有的材料装订成一册。装订顺序为: 1)《项目总结报告》;2)项目成果附件;3)其他成果材料。以上每项材料分项正反打印,一式3份。
2、《结题验收表》3份、《项目成员变更表》1份,单独上交。
各学院要对本学院各个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以学院为单位,将每个项目的材料单独装袋,统一于2016年5月26日前将创新项目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与实验管理科,创业项目材料报送招生就业处。
(四)验收安排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分别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立项书进行逐项验收。
1、初定6月中上旬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结项项目进行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各项目主持人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制作汇报PPT,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回答专家提问控制在3分钟以内。主要从项目的训练目标、教师指导、组织实施、完成情况、创新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的收获和思考等方面进行汇报。
3、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采取专家审阅结项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答辩时,项目组全体成员必须到场,共同汇报,回答专家组的提问,听取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采取专家审阅结项材料方式进行。
4、专家组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成绩评定,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全校发文通报。
5、教务处给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发放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五)项目延期和终止
对于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或未达到项目预期成果,项目主持人可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延期申请,指导教师及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与实验管理科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应届毕业生主持的项目不得延期。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项目结题验收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且未提交延期检查书面申请的项目,将视为项目自行中止。
凡无故未能按时结项或经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并停止其后续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承担项目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类项目。
三、其他
1、请各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创项目对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学院积极动员老师指导学生认真搜集资料、科学预算项目实施所需经费,合理组织团队进行申报。并对予参加结项的同学加强指导,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
2、学校为确保大创项目能顺利实施,专门设立了大创项目QQ群(群号为:374776587),为参加项目的师生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请参加项目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加入该群。
3、入选项目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组免费提供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附件:
1.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
2.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
3.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答辩打分
4. ××学院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排序推荐表
5.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表
6. 海南师范大学2014-201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览表
7. 海南师范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览表
http://f.hainnu.edu.cn/2017/0306/20170306105137780(附件1—7).rar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